第十二条 省、市、县级基层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基层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培训。工作人员每年累计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其中公共科目不少于20学时。
第十三条 省、市、县级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管理机构,以及基层林业工作站,应依据林业中心工作,搞好基层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规划的落实工作。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积极争取本级财政对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的投资。
第十五条 基层林业工作站应有独立产权或使用权的办公用房。
林业站办公用房面积:山区、丘陵站不低于80平方米,平原站不低于6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基层林业工作站应配备:
(一)固定电话、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数码相机等办公设备;
(二)用于森林资源调查和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害生物调查防治、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林业科技推广等方面的工作仪器和设备;
(三)摩托车等日常工作所必须的交通工具。有条件的站应配备森林防火交通工具。
第十七条 基层林业工作站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业务图表:
(一)规章制度
1、站长、营林员、林政管理员和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2、目标管理和综合考评制度;
3、学习制度和例会制度;
4、档案管理制度和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5、廉政建设制度;
6、信息、统计报送制度;
7、其它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需建立的规章制度。
(二)图表
1、森林资源分布图和林业发展规划图;
2、林业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林业生产进度表;
3、其它业务工作和日常管理需建立的图表。
第十八条 基层林业工作站主要应开展以下社会化服务:
(一)深入普及林业法律知识,引导广大群众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