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和防治组织指导工作、林业检疫工作,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六)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七)处理辖区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送,依法查处破坏森林、林木、林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
(八)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和指导农村集体、个人开展林业生产经营活动,负责辖区内重大生态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九)管理辖区内的乡村林场、个体林场,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辖区内成片国有林和零星国有林;
(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乡村护林网络,负责乡村护林队伍的管理;
(十一)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科技示范、科技宣传、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林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企业以及业主提供林业科技信息和专业技术;
(十二)受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按规定代收各项林业基金、林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十三)承担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
第六条 林业工作站的设立,应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当地党委政府协商后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应经县级编制、人事等管理部门定编定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八条 基层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编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的设置比例。
第九条 基层林业工作站新录用人员按人事制度规定,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择优录用。
第十条 基层林业工作站站长,应通过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站员应通过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从事林业行政执法的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还须通过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的培训、考试、考核,依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持有《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的基层林业工作站人员,也可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