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市)”修改为:“(区)”。
第十七条中的“占用”修改为:“征收、征用”。
第十九条中的“地、县(市)”修改为:“市、县(区)”。
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在保护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构,负责管理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区内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删去第十三七条。
20.将《
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
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保护区位于陇南市文县、武都区境内,东经104°16′-105°25′,北纬32°36′-33°之间,总面积183799公顷。”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陇南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县、武都区人民政府以及保护区管理机构成立保护协调组织,负责协调处理保护区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中的“征占用”和“征占”修改为:“征收、征用”。
第二十八条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1.将《
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宣传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合同的管理。进行合同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第三条第五项修改为:“办理合同备案”。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合同示范文本的监制、发放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销售。”
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九项、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因工作失误,导致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予以备案的;”
22.将《
甘肃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三条、第
四条、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十一条、第
十四条、第
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中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
三条、第
十六条、第
二十条中的“港航监督”修改为:“海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