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二)提高教师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优化教师教育布局结构,择优确定并重点建设教师教育基地,构建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性大学参与、职前职后教育贯通、学历非学历教育并举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形成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开放性、多样化、高水平的教师教育格局。合理确定师范生培养规模和结构,深化教师培养模式和课程改革,强化专业技能训练和实践能力培养,整体提升新教师的培养质量。完善优惠政策,吸引优秀学生报考师范专业。
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校(园)长培训。以提高实施素质教育能力为目标,实行每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和校(园)长全员培训。健全省、市、县(市、区)教师研修中心和计算机远程教育培训平台,完善省、市、县(市、区)、校四级教师培训网络。高度重视农村教师和校长培训,以提高业务素质和学历层次为重点,对农村学校紧缺学科教师实行订单式培养或培训, 2012年前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加强班主任培训。注重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工作。
强化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依托行业企业和高校,重点建设一批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形成师范院校、综合性大学和行业企业共同培养,教师在岗研修与到企业实践培训并重、教师资格和职业资格并举的“双证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造就一批职业教育专家、教学名师、学科专业带头人和校企合作、产教结合的优秀教师团队。完善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制度。健全兼职教师跨校聘用的机制。开展职业院校教师“双师”素质培训,到2015年,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双师型”师资分别达78%、68%以上;到2020年,分别达85%、75%以上。
建设高水平的高校教师队伍。全力支持高校申报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项目,着力培养优秀拔尖人才、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建立教学激励机制,引导教师潜心教学,强化教学业绩考核,培育一批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学团队。创新科研组织管理模式和资源配置方式,造就一批协作攻关、勇攀高峰的创新团队。依托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等,建设一批高层次创新型教师培养基地。加大对优秀中青年教师的培养、使用力度,鼓励他们脱颖而出。实施高校优秀中青年教师留学计划,每年资助一批中青年骨干教师到海外高水平大学深造。提高高校外籍专任教师和具有海外教育经历的教师比例。实施学术大师和特聘教授引进计划,支持高校面向世界引进顶尖人才、学术大师,支持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选聘400名“江苏特聘教授”。实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面向海内外引进一批业务水平高、学术造诣深、能带领本学科赶超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杰出人才。
(三十三)着力培养教育教学专家。倡导教育家办学,鼓励教师和校长更新教育观念,探索教育规律,改革教育方式,创新教育实践与理论,努力成为创新型教育教学专家。支持学校广泛设立名师工作室,充分发挥名师的传帮带作用。到2020年,省辖市要有若干名社会广泛认可、成绩卓著的教育教学名家,县(市、区)中小学主要学科至少要有1名以上特级教师。把教学作为教师考核的首要内容,设立教学成果奖,奖励教学成绩突出的各级各类教师。设立“江苏人民教育家”荣誉称号,表彰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育工作者。总结、宣传和推广教育教学专家的教育理论、实践成果及办学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
(三十四)健全教师激励保障机制。完善学校分配制度,建立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机制。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制度,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支持高校进行年薪制改革。完善并落实教师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采取有力措施,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到农村从教。改善农村教师工作条件,对长期在农村任教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实施倾斜政策,贡献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到苏北农村任教的大学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
(三十五)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健全教师准入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省教育部门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在动态调整教职工编制时,统一县镇、农村中小学编制标准,科学核定幼儿园、职业学校、高校、特殊教育学校的编制标准。创新学校人事管理和薪酬分配方式,强化岗位管理,对教师实行分类聘用、分类管理和分类考评,健全教师转岗和退出机制,对不适应教师岗位的人员要及时分流。建立校长任职资格准入制度,促进校长专业化。
表二:全省教师队伍建设学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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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学历比例 │ 2009年 │ 2015年│ 20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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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 68% │ 90%│ 100% │
│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 14% │ 35%│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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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 81% │ 95%│ 100% │
│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 31% │ 60%│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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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 │ 70% │ 95%│ 100% │
│其中:研究生学历(学位) │ 0.66% │ 5%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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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 │ 4% │ 12%│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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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高中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 │ 3% │ 12%│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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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 9% │ 2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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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院校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 │ 73% │ 95%│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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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院校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 │ 31% │ 50%│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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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加大教育改革创新力度
(三十六)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转变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明确管理职责,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
改革政府管理方式。深化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及其部门发挥统筹规划、政策引导、行业准入、资金拨付、信息服务等方面作用,对教育发展速度、规模、质量、结构进行宏观管理,切实减少对学校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责任。完善教育决策机制,建立教育决策公示、听证制度,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应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立教育发展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重大教育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实施中的作用。建设教育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平台,建成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重视教育科学研究,为教育决策和改革发展服务。完善教育信息公开制度与途径。
健全分级管理机制。省统筹规划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开展教育改革试点,确定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成本分担等基本标准。落实县级统筹,县、乡镇(街道)共建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政府为主管理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落实县级政府主要责任的同时,注重发挥乡镇在参与支持义务教育中的作用。健全市县为主、政府统筹、行业参与、社会支持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优化部省共建、省市共建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在加强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条块结合,增强高校发展活力和为地方服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