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县(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或授权的交易管理平台下,负责辖区内排污单位总量指标核定、申购和交易资格的审查、推荐交易单位。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排污指标供需和交易信息统一纳入省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系统,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排污权交易程序
第八条 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出售排污指标的来源为:
1.排污权初始分配时政府预留量;
2.对有偿获取排污指标的企业,因转产、关闭或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改进工艺、深度治理等原因,腾出指标的回购量;
3.对无偿获取排污指标的企业,腾出富余指标的回收量;
4.对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责令关闭、取缔企业强制回收的排污指标;
5.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的排污指标。
第九条 排污单位出售排污指标的来源为: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获得的排污指标;在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污染减排措施后,有多余的指标等。
第十条 排污指标需求方因实施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得新增排污指标时,可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出的排污指标向当地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申请购买排污指标。项目“三同时”验收后,实际排放量与环评审批量差异较大时,排污指标申购量应按实际排污量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排污指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受理申请的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提交排污指标申购表、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环评报告书(表)、原有排污指标认购票据以及排污许可证副本(适用于老污染源)等材料。
第十二条 市、县(市)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接受排污单位购买指标申请后,组织对其申购的排污指标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通过交易平台提交到省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组织交易。关于申购指标的核定办法按照《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苏环发[2009]12号)执行。
第十三条 废水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提出的废水排放量以及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标准向当地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申购排污指标。
第十四条 申请出售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向当地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提交排污指标出售申请表、原有排污指标认购票据、排污许可证副本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