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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环规[2010]4号 2010年8月26日)


太湖流域各市、县(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建立污染物减排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行为,根据《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细则》(苏环控[2008]103号),《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排放指标申购核定暂行办法》(苏环发[2009]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建立污染物减排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行为,根据《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同意在太湖流域开展主要水污染物排污仅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复函》(财建函[2007]111号)、《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和丹阳市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句容巾、高淳县、溧水县行政区域内对太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所在区域内(以下简称太湖流域)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排污权是排污单位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是指在某时间段内按规定允许排放的污染物量,以下称排污指标,以吨为基本计量单位。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前提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排污指标有偿分配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之间或排污单位与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之间,在指定交易平台上进行排污指标出售或购买的行为。
  第六条 太湖流域排污权交易遵照分级审核统一交易的原则。省环境保护厅授权省排污权交易管理机构,对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组建统一的交易平台,组织合法交易单位之间的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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