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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老龄委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敬老“孝星”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对街道、乡镇推荐的敬老“孝星”候选人进行审核,评选出辖区内的敬老“孝星”并在当地电视等公共宣传平台进行公示。各旗、县(区)要按照分配名额于11月30日前向盟市报送《2010年度内蒙古敬老“孝星”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和《2010年度内蒙古敬老“孝星”候选人名单汇总表》。
  (四)盟市审核(12月1日-12月10日)
  盟市审核后,在盟市报纸上公示敬老“孝星”名单,并从上报“孝星”中按1%比例挑选出事迹特别突出、影响十分广泛、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候选人,每人附3000字的典型事迹材料及数码照一张(照片以反映候选人事迹为主题,像素不低于800×600,表格及文字材料均附电子版)。
  (五)自治区审批(12月11日-12月20日)
  自治区根据盟市审核上报的材料进行登报公示后审批,并对事迹特别突出、影响广泛、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敬老“孝星”予以重点表彰,对事迹非常突出、群众认可度高、代表性强,有教育意义的典型将组织专场报告会,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
  (六)旗、县(区)表彰奖励(12月21日-12月30日)
  各旗、县(区)根据自治区批准确定的3000名敬老“孝星”,在12月底前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和奖励。
  3000名敬老“孝星”名录及典型事迹将有自治区老龄办汇编成册,下发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工作要求
  (一)盟、市要高度重视敬老“孝星”评选活动,充分认识到此次评选活动的积极意义,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切实抓好评选活动的各个环节,真正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在评选工作中要根据条件,优中选优,确保评选质量。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广泛推荐,真正评选出体现时代精神,事迹感人,具有说服力、影响力的先进典型。
  (三)要将宣传工作贯穿于评选活动的整个过程。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评选活动的重大意义、评选条件及程序、先进人物和事迹,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评选活动,进一步扩大评选活动的影响,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人人都争当敬老‘孝星’”的良好氛围。

  本办法由各旗、县(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需奖金由自治区统一解决。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自治区老龄办负责解释。

  联系人:哈 斯 66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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