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在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方面表现突出,事迹感人,邻里群众普遍认可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四条 评选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遵纪守法,品德高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具有良好的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长辈,对老人精心照顾,教育子女尊老敬老,事迹特别突出的;
(二)义务赡养社会老人,帮助照顾孤寡老人,事迹感人的;
(三)关注老年人精神生活,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积极支持老年人参加力所能及有意义的活动,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为老服务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无私奉献,受到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一致好评,贡献突出的;
(五)积极参加社会敬老、养老、助老公益活动,热心老年人公益性事业,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
(六)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五条 评选表彰办法及时间安排
评选活动采取基层初选,逐级审核上报和旗、县、(区)级表彰的方式进行,在全区评选出3000名敬老“孝星”,分为城乡社区(村)推荐,街道、乡镇初选,旗县(区)评选,盟、市审核上报,自治区审批,旗、县(区)表彰奖励六个阶段。自治区对尊老、敬老、爱老、助老、孝老的典型事迹和先进人物进行重点表彰,将组织专场报告会,广泛深入地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一)城乡社区(村)推荐(8月15日-10月15日)
在城乡社区(村)广泛开展敬老“孝星”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各社区居(村)委会要在充分宣传、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推荐候选人。个人可向居住地的社区居(村)委会自荐。申报需填写《内蒙古敬老“孝星”申报审批表》(附件1)。社区居(村)委会将申报材料上报街道乡镇。
(二)街道、乡镇初选(10月16日-10月30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的推荐人选进行汇总和筛选后上报旗县(区)。初选工作要通过广泛宣传、民主推荐、公开评选、张榜公示、审核评议等程序,切实把辖区内的尊老、敬老、助老、孝老的典型推选出来。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地部队等均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直接向所属街道、乡镇推荐敬老“孝星”候选人。
(三)旗、县(区)评选上报(11月1日-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