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规划引导。成立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配套措施,完善工作制度,统筹部署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涉及的规划、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发展等多环节、多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通过联席会议和专题会议等形式,强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财政、税务、环保等单位的联系,使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协调顺畅的工作机制。各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统筹配置资源,制订本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和配套实施方案,对各项措施和任务进行再分解。有条件的市县要积极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或示范县。
(二)完善激励政策,建立市场导向。在积极争取、充分利用国家财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同时,自治区财政可从自治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鼓励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建设。鼓励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研发和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太阳能屋顶光伏并网发电的技术和控制系统、屋顶光伏并网电站的安全性技术及太阳能电池等新技术的研发和成果转化。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
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投资和担保机构降低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门槛,优先提供贷款支持。积极支持企业利用法人资本、民间资金、国外资金等多元化融资渠道,广泛引导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资本等进入可再生能源企业。设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风险投资基金,建立与企业投资风险共担机制。
全面落实国家开发可再生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并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企业,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自治区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项目补助、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和农村地区示范“以奖代补”资金。从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企业,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鼓励类项目,经自治区主管部门确认,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自治区财政厅、税务部门负责落实。)
自2010年起,自治区5个地级市城区范围的 12层以下新建居住建筑必须统一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宾馆、商场、公共浴池等具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条件、有集中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配建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优先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企业申报国家各类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有关部委研发及创新项目的企业、科研等单位,引进高新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产品,形成产业化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补助。(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落实。)
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项目,适当给予土地使用支持政策。加快开展太阳能、地下水、土壤地质、污水等资源评估工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全面细致的资源评估数据。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气象局负责落实。)
落实国家有关太阳能光电应用上网电价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优化投资环境,简化高新企业项目投资立项审批手续,减免相关收费的相关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宁夏电力公司负责落实。)
(三)完善标准体系,提供技术支撑。在充分研究国家太阳能、浅层地能相关标准、规范和图集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规范和技术支撑体系。通过建立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监控平台,收集数据,跟踪示范项目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环节,总结经验,结合我区当地条件和工程实际,制订一批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等技术的地方标准、规范,图集和技术导则。同时,建立相关的可再生能源施工验收规范、保证项目落实,达到节能效果。
制订发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及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强化工程建设中的监督检查,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产品,促进先进技术与产品的推广应用。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落实。)
(四)鼓励技术创新,重视人才培养。
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增强研发力量,加强太阳能光热、光电、热泵等技术的应用研究,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质量。增加产品种类和规格,降低生产成本,形成规模化生产,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骨干单位和龙头企业。
加强我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涉及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建设,引进、吸收和消化国内外先进技术,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和培训制度,积极拓展交流合作领域,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力水平。同时,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信息平台,加强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
重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加强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人才培养,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支持宁夏大学、北方民族大学等高等院校与区内外相关研究机构、企业联合办学,开设建筑设计与能源利用结合的专业课程,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促进太阳能产业可持续发展。
(五)健全相关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机制。
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建设中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设计单位应将可再生能源应用作为建筑设计的有机组成部分,确保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建筑一体化。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安装、施工。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应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安装、施工的监督、监理工作。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按相关技术规范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一并验收。
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统计报告制度,开展示范项目能效测评,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监管,对示范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示范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政府和相关企业签订责任书,强化考核。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六)加大宣传培训,提高全民节能意识。
开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人员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节能意识。利用各种媒体,通过组织专题节目、知识竞赛、公益广告、设置专栏以及宣贯会、推介会、现场展示、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宣传活动,提高全民节能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