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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注重宣传、提高认识。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危害性以及查处取缔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实施综合整治。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实现并保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目标。一是各级联席会议要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的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查处取缔合力;二是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三是供水、供电、电信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工作;四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五是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于相关部门的抄告事项,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扯皮。

  (三)依法行政、宽严相济。在查处取缔工作中,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要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协同执法请求后,要积极支持配合,制止各种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整顿与发展的关系,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规定坚决查处取缔。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困难群体或者经营范围、经营条件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引导帮助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合法经营;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登记的经营行为,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登记的经营行为,要依法规范管理,不得视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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