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职责分工
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各职能部门(单位)对须经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职责明确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场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等进行监督管理。(注:网吧的无证无照经营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取缔)
煤炭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煤炭生产、经营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的生产、经营、储存,及非煤矿山等其他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