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景府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赣府发[2008]1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平安瓷都,根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各级政府分管领导主持,成员单位由工商、卫生、文化、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公安、消防、经贸、质监、交通、食品药品监管、新闻出版、劳动保障、人事、建设、农业、林业、测绘、财政、环保、广电、电信、旅游、烟草专卖、法制、监察等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组成,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政府副秘书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工商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联席会议由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落实情况通报联席会议。
(二)信息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政府各职能部门(单位)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交换意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消、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消、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