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建立和完善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大力推进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的有机结合,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科学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将申领条件与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以及参加公益性劳动情况相挂钩,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在切实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基础上,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积极参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和创业等活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他们积极就业。
六、加强领导,切实做好《
就业促进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三十)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的典型经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在促进就业工作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农民工就业培训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十一)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促进法》实施情况和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效果评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途径,按时受理办结,及时反馈改正。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确保促进就业工作落实到位。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