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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十三)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教育、农业、扶贫等部门密切配合的农村劳动力培训组织领导和工作体系,统筹实施农村富余劳动力“金蓝领工程”、“阳光工程”、“雨露计划”。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计划,推行标准化培训教材、标准化培训基地、标准化培训模式和标准化培训考核,形成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工作体系。按照保障重点园区企业、兼顾一般园区企业的培训原则,发挥园区企业自主培训的主导作用,集中资金用于工业园区企业新招收农民工的免费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采取就业直通车、送岗进村、送培训下乡、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为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引导返乡农民工到省内工业园区企业就业。

  (二十四)完善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制度,充分调动各类职业培训学校的积极性。健全培训质量控制措施,加强对培训定点机构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将培训后的就业率作为选择定点培训学校的重要依据之一。现行补贴标准不足以弥补实际培训成本的,要及时提高补贴标准,以提高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积极性。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解决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

  (二十五)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制定就业援助专项活动计划,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对所有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二十六)加强对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各县(市、区)要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或已开发公益性岗位新补充人员时,要对零就业家庭予以特殊照顾,确保零就业家庭在认定登记后提供即时服务,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同时加强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情况的动态监控和跟踪检查,提高其就业的稳定性。

  (二十七)加强就业困难人员日常管理。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调查摸底、申报认定、登记造册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程序,建立就业困难人员的确认和退出机制。加强台帐管理,完善就业困难人员信息网络体系,逐步实现全市就业困难人员信息共享。要重点完善零就业家庭即时帮扶制度,确保我市零就业家庭的年度动态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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