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公共就业和创业服务体系,规范人力资源市场
(十三)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建立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明确服务职责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优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布局。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城镇社区或农村行政村要有劳动保障协管员,承担“两个合同、三个台帐”等基层工作。落实基层劳动保障平台人员的工资、岗位补贴和工作经费,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十四)推动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因地制宜地建设小企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街);设立创业孵化基地专项资金,引导有创业愿望、有创业条件的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同时,要为创业者提供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等配套服务。对在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从创办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1年内减半缴纳房租、水电费,每年可根据创业效果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五)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对创业发展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形成社会化、多层次的创业工作协调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法律维权等工作机制,推动创业服务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运作。要加强创业指导中心、创业协会、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创业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建设,构建创业促就业支撑体系。要探索建立社会创业服务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以及创业培训补贴支付与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绩效挂钩的绩效考核办法,提高创业服务水平。
(十六)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制度。充分利用报刊、网络、展板、橱窗、现场咨询等形式,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的宣传力度,力求使高校毕业生对就业政策做到“了解基本内容、掌握基本程序”。通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网络万人招聘会、创业活动校园行等活动,着力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供求信息不灵通、技能岗位不适应等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青年见习计划,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强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的宣传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选拔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咨询窗口,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免费求职登记,向企业优先推荐高校毕业生,免收贫困高校毕业生、两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