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国家有关规定期限的除外)。
(十)小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以及自主创业,并落实反担保人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各类创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并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可根据合伙(组织)人数、经营项目、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情况适应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视其经营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5人以上)增加的情况,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并经创业成果评估,最高限额不超过30万元。对以上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50%的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十一)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策扶持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社区及机关事业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置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一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符合“4050”(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因承包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的人员等,
(十二)完善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并随着就业任务增加和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逐步将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推进城乡就业工作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劳动者免费服务提供资金保证。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同时,要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就业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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