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享受扶持政策的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下列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户口所在地或城镇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申领《江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满6个月仍未就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2009年底前继续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赣府发[2005]21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八)税收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提高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纳税起征点。对返乡农民工新创办的小型企业(即工商注册资本3万元以下的,下同),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法延期缴纳。对从事个体工商户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销售货物月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或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3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支持工业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对工业企业招用返乡农民工,可比照执行下岗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以2008年9月底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为基数,对企业新增职工中签订了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返乡农民工,按实际招用的人数,依法给予定额依次扣减税费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返乡农民工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