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要全面落实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加大金融、财税支持,提升社会服务水平,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机制,鼓励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组织起来就业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逐步完善与灵活就业方式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政策,不断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稳定性。
(四)加快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推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要继续坚持“市内增岗与劳务输出并举,市内培训与市内外就业并重”的方针,建立健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优先向我市工业园区企业就地就近转移就业。要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努力打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劳务品牌,做大、做强、做优我市劳务输出品牌。
(五)加强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实施企业改组改制、关闭破产时,要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妥善做好相关人员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业预警制度,制定失业调控预案,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失业和企业大量裁员行为进行政府干预调控,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要落实裁员报告制度,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减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要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后方可实施。
(六)建立联动机制,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有劳动能力的长期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将统筹城乡就业、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各级政府要坚持完善月报告、季调度、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制度,依法加强对所属有关部门考核、检查、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二、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扶持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