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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景府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稳定之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进一步蔓延,新增就业的难度加大,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认真落实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持我市经济平稳持续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9]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的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

  (一)强化政府责任,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协调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能机制和工作体制建设,强化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逐步改善公平就业环境。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 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坚持从大举措大项目中拉动就业,从经营好容量大的企业中扩展就业,从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中带动就业,从公益性岗位中开发就业,努力扩大就业容量,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统筹做好企业职工稳定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工流动就业和复员转业军人安置就业工作。

  (二)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护和提高本地企业吸纳就业的能力。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措施办法,在确保当地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对符合条件且认定的困难企业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应缴费率由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6.5%调整为6%;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由原来的2%调整为1%;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在原费率的基础上下调幅度不高于30%;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控制在原费率的20%左右。但对工伤、生育保险发生率较高、连续几年出现支大于收的企业不实行降低费率),困难企业认定和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费率期限按省里有关文件执行。通过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引导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继续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强融资和担保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等专项服务,着力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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