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本级项目资金计划由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初审工作;县(市、区)项目资金计划由各县(市、区)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工作在本县(市、区)、本部门内公开进行。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对申请项目单位和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市直主管部门对市本级项目资金计划初审后,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市转型办;各县(市、区)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市转型办。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项目的重要程度排列顺序,所有资料须同时报送附电子版。
第十八条 市转型办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明确资金支持额度、方式,提出项目转型投资计划建议,报市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审批后,市转型办下达项目转型资金投资计划,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市财政局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条 市转型办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转型办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于每年12月底以前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转型办和市财政局报送请验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原因和预计完成期限。
第二十四条 市转型办和市财政局接到项目单位的请验报告后,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成立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由市转型办和市财政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市转型办和市财政局分别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