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无偿补助、贷款贴息方式。以经济转型中政府确定应予支持和政府投资为主的转型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其余的转型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由市转型办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下达投资计划,从专户拨付资金。
第九条 专项资金无偿补助额度,根据每个项目的投资总额和投资进度确定。贷款贴息的补助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符合景德镇市可持续发展和经济转型的要求,并相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申请高科技、大型工业项目补助资金应具备条件:
1、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贡献大的接续替代产业项目和龙头企业、集团化规模企业;
2、新建项目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
3、已按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
(二)申请企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诚信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
2、已生产的工业企业申请项目资金,企业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
3、技术改造等投资达一定规模(指经财政、审计部门认可的土地、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以上的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贡献大,且贷款额度不高于投资额50%的企业。
(三)企业取得贷款融资担保资金应具备的条件,按省信用担保集团股份公司景德镇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市委、市政府确定应予支持的重大推进项目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申请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或项目,必须是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行业内有较大影响项目和涉及社会事业发展重要方面的项目。
第十三条 企业或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必须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须由具有乙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编写。
第四章 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市政府现行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