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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景德镇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领导小组审议,现将《景德镇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景德镇市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景德镇市经济转型,规范景德镇市资源城市经济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2008年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财预[2009]3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转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省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我市可持续发展和经济转型。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由市资源型城市转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转型办)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市转型办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为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按专项资金用途,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接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占资金总额的60%;第二部分为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占资金总额的40%。
  第六条 接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调整优化传统陶瓷产业结构;发展壮大航空汽车、机械家电、新型陶瓷、医药化工、电子信息、电力能源、特色食品、旅游服务等接续替代产业;补助市属国有企业改制缺口;补助城市基础设施尤其是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担保服务融资平台资金和补助企业贷款贴息,以及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短期周转资金。
  第七条 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社会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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