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探矿、采矿、采砂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转让。
(五)林业产权(指按照《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的内容)。
(六)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法院判决物拍卖、罚没物拍卖,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七)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
(八)药品集中采购,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
(九)其他规定的社会资源交易事项。
四、进一步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一)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省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和省纪检监察依法监督。
(二)市属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本行业主管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要加强对主管项目交易的有效监督,及时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履行职能情况实施监察。
五、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市场功能
(一)积极培育中介市场,发展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各中介机构必须在11月底前与行政主管部门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部门脱钩,两者之间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确保中介机构行为的独立自主。
(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建设。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场地建设,满足有关部门进场设立服务“窗口”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的需求。
(三)推进信息网络建设。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软件和硬件设施投入,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逐步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评标。
(四)强化评标专家建设和管理。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增加评标专家的数量,提高专家评标质量,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准入、清出和培训机制,明确评标专家责、权、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库的使用和维护,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实现全市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五)建设诚信体系,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资源共享。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良行为记录应在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