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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探矿、采矿、采砂权的招标、拍卖、挂牌。
  (四)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转让。
  (五)林业产权(指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的内容)。
  (六)特种行业的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法院判决物拍卖、罚没物拍卖,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七)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房屋租赁。
  (八)药品集中采购,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
  (九)其他规定的社会资源交易事项。
  四、进一步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一)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监督”。省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省直相关职能部门和省纪检监察依法监督。
  (二)市属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监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确保本行业主管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要加强对主管项目交易的有效监督,及时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履行职能情况实施监察。
  五、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市场功能
  (一)积极培育中介市场,发展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各中介机构必须在11月底前与行政主管部门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部门脱钩,两者之间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确保中介机构行为的独立自主。
  (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建设。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场地建设,满足有关部门进场设立服务“窗口”和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的需求。
  (三)推进信息网络建设。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软件和硬件设施投入,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逐步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和评标。
  (四)强化评标专家建设和管理。有关监管部门要不断增加评标专家的数量,提高专家评标质量,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准入、清出和培训机制,明确评标专家责、权、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库的使用和维护,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实现全市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五)建设诚信体系,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实行资源共享。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对不良行为记录应在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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