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窃电行为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依法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障我市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用电,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特通告如下:
一、凡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计量装置用电;伪造、开启供电企业加封表计封印;故意损坏法定的用电计量装置,致使供电企业计量不准、失效;或采用其他方式窃电等行为,均属窃电行为。
二、景德镇市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反窃电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窃电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查证属实的窃电行为,由其依法责令窃电者停止违法行为、补交电费和3倍违约使用电费,并对窃电者处以应缴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窃电量及金额按照《
江西省反窃电办法》第二十、第
二十一条计算。
四、对教唆他人窃电、向他人传授窃电技术、为他人窃电提供便利的行为人,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生产或者销售窃电装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生产设备和窃电装置,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因窃电造成供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供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者进行赔偿。因窃电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窃电者应当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窃电者因窃电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财产损害的,不受法律保护。
七、执法监察人员执行检查工作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检查,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等。
八、拒绝、阻碍执法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或者殴打、侮辱执法监察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