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督检查组:由市监察局牵头,市监察局领导任组长,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参加。负责对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组织对工程资金的审计,组织对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设立举报电话,查处违法违纪重点案件。
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各县(市、区)校舍安全工程的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指导、审核各县(市、区)“工程”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校舍加固改造、迁移避险和综合防灾方案及工程建设规划和投资计划,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与管理;检查、监督工程进度和质量;每月10日前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工程实施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组织和协调本地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主任由县(市、区)政府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相关局(委、办)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办公室成立若干工作小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组长由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兼任。各地要严格按照集中办公的要求,配备精干人员,落实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和安排必要办公经费,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在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本地中小学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的安全档案;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定本地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三年总体规划、分年度计划、每一栋校舍加固改造、迁移避险和综合防灾方案;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按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保证工程建设用地,2010年12月底前,为本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办理(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学校项目建设期间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各县(市、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各县(市、区)“校安办”每月至少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每个县(市、区)确定一名“工程”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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