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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程任务要求在三年内完成,2009年底前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30%,2010年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60%,2011年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10%,2011年检查验收面达到100%。

  三、工程实施范围和主要环节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范围为全市城市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在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对本地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安全排查。校舍安全排查包括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要严格按照国家抗震设防有关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通过鉴定或评估,提出校舍是否需要抗震加固、拆除重建或维修改造。校舍安全鉴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排查鉴定工作必须在省规定时间内完成,2008年5月以后已经过县级以上有资质的鉴定部门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据校舍排查、鉴定结果,结合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整合与校舍安全工程各项有关的资金和项目,如正在实施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义务教育学校消除“大班化小班”工程等专项工程和资金,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分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校舍具体的加固改造计划与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今年11月制定2009年度加固改造计划,报市“校安办”汇总;2009年12月20日前制定三年加固改造总体规划和2010、2011年度加固改造计划,报市“校安办”汇总;2009年11月15日前完成本辖区所有学校校舍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数据录入,并报市“校安办”汇总。

  (三)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各县(市、区)政府要以消除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为目的,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地质灾害易发地区及洪泛区、蓄泄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防洪安全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新建校舍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工作,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新建校舍,建设单位必须进行配套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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