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市区机动(非机动)车行车、停车秩序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58号)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市区机动(非机动)车行车、停车秩序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朝阳市市区机动(非机动)车
行车、停车秩序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城市市容管理,规范机动(非机动)车行车、停车秩序,提高朝阳市市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朝阳市市区机动(非机动)车管理实际,市政府决定,在朝阳市市区开展机动(非机动)车行车、停车秩序综合整治,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机动(非机动)车行车、停车秩序综合整治,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努力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整治内容、责任划分
本次整治活动在朝阳市城市建成区(东至大凌河人工湖西堤岸,西至中山大街,北至什家子河南堤岸,南至珠江路)和城市出入口道路(市政界以内)范围内进行。整治的内容、标准和责任划分:
1、禁止无牌无照电动(燃油)三轮车、货物运输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残疾人“代步车”除外,下同)。
责任单位:市公安交警支队。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城管综合执法局、残联。
2、禁止轮胎带泥和运输流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等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委、公用事业局、环卫局、市政处。
3、禁止机动(非机动)车不按泊位和管理标准(即:按拉停放、排列整齐、朝向一致)在道路两侧人行步道上随意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