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朝阳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保证法制统一,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辽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现提出清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清理的目标任务
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
二、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服从并服务于我市工作大局,对不适应我市改革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进行修改。二是坚持法制统一,本次规范性文件的全面集中清理要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事实求是,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多少问题就解决多少问题。
三、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一是市、县(市)区政府(包括政府办公室,下同)制定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二是市、县(市)区政府所属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下同)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三是乡(镇)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一是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违反规定的乙肝项目检测等方面内容的;二是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