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朝政办传〔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委森林防火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认真执行《辽宁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格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因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扑救不及时、信息反馈不畅、经费无保障,造成一个地区多次发生森林火灾或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对所在地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各县(市)区行政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市级行政监察部门督办,各县(市)区调查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市级行政监察部门直接调查处理。
二、加强火源管理,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坚决禁止在林区内上坟烧纸、烧荒、烧地格、烧茬子和吸烟等行为。按照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等六部门《关于开展查处野外违规违法用火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要求,加大对野外用火的整治力度,严厉查处林区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
三、强化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同级地方财政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森林防火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森林防火预防资金、扑火装备及森林消防队扑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当前,要抓紧补充扑火物资,做好扑救突发森林火灾的物资准备。
四、科学指挥,有效处置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强化扑救森林火灾的指挥工作。发生火灾时,由政府领导和具有扑火经验的人员组成强有力的指挥机构,统一制定扑救方案,统一调度扑火力量,统一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坚决贯彻“分级响应”的原则,适时启动处置森林火灾预案。坚持科学扑火和以人为本的原则,确保不发生因扑救森林火灾导致人身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