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乡镇及非国有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朝政办传[200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和新农合管理行为,保证新农合基金安全,确保我市新农合工作稳步健康推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新农合管理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强化对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提高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自律性,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降低医药费用,有效控制新农合基金不合理支出,严格执行新农合规章制度,为参合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推动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稳步健康发展。
二、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从6月29日起至8月5日结束,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检自查阶段。从2009年6月29日至7月20日,各县(市)区对所辖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市卫生局通报的医疗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省政府通报的“五种异常”单位进行重点复查。边检查边整改。
第二阶段:重点抽查阶段。从7月21日至7月31日,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
第三阶段:总结通报阶段。8月1日至8月5日,各县(市)区卫生局将检查活动开展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在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向全市通报专项检查活动情况。
三、检查人员组成
检查工作由卫生部门牵头,与监察、审计、财政、药监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
四、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新农合管理
1.查准入条件。现场查勘、查阅资料,依据《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辽卫字[2004]23号)和《朝阳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朝卫发[2007]42号)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标准的规定,检查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是否真正达到新农合定点标准。填报《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详见附表1)
2.查日常管理和报销补偿。进入病房、药房查阅病历、处方及有关票据,对照医院HIS系统以及网络数据,到出院患者家中走访,查证:是否有假冒参合身份就医现象;是否有弄虚作假、虚拟住院病人,伪造病历、处方、收费票据等行为;是否有把补偿范围外的病种、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变通为补偿范围内行为;是否有降低住院标准、门诊转住院、挂床行为;是否有擅自取消门槛费、擅自提高补偿比例行为;补偿凭证载明的报销金额与合作医疗证上记录的补偿额、参合人员实际认领的金额是否一致。填报《新农合住院患者入户调查表》。(详见附表2,对每个机构检查数量不少于10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