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市教育局
负责督查学校、幼儿园食堂建设及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堂卫生安全制度,以及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制度;负责对学生进行食品安全教育。
(十四)市检验检疫局
负责对辖区内出口的食品进行检验和监督管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进行备案管理;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
(十五)市民委
负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的监制、核发、年检和监督管理。
(十六)市监察局
负责对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中涉及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七)市科技局
开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广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十八)市政府法制办
依法审核食品安全方面地方规范性文件,及时提交市政府审议发布。
(十九)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开展烧烤专项整治。对沿街占道经营和露天经营的烧烤(辣串和铁板烧)要予以取缔。做到主要街路绝不能有任何店外摆放(加工)、烤箱;二、三级街路要规范管理,不能有店外加工、烤箱。
五、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成员单位有执法职能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执法职能的分管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综合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全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2、了解掌握食品安全监管状况,研究决定食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督促直接责任人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3、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指挥部工作;
4、兼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员,组织领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二)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涉及食品安全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