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市公安局
依法协助、配合、保护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及阻碍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对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犯罪活动,依法立案,积极开展侦查工作;对查获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犯罪人员,坚决予以从重处罚。
(十)市财政局
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将食品安全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一)市畜牧兽医局
组织开展兽医医政和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监督实施兽医、兽药标准,组织监督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扑灭动物疫病。
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监督。
负责初级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畜牧养殖过程中的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及生产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加强饲料、兽药等畜牧业投入品的市场准入管理,查处生产、经营、使用假劣、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建立可追溯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兽药停药期规定。
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发布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结果,依法查处含有违禁药物或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的食用动物产品。
组织实施畜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管理。
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十二)市水利局
负责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对水产捕捞、养殖、加工过程中的生产环境、水产品生产环节,按照水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对水产养殖中的渔药质量、渔药使用、渔药残留检测、水产苗种的质量实施执法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渔业产品、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水产品、有机水产品初级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督、认证;对认证的无公害水产品、绿色水产品和有机水产品的产地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实施对水生动植物生产环节的防疫和检疫工作。
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