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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一)市卫生局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信息。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会同农委、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会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按规定上报省卫生厅。

  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咨询、投诉、举报;对接到的咨询、投诉、举报,应当依法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并对咨询、投诉、举报和答复、核实、处理的情况予以记录、保存。

  公布影响范围仅限于我市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意见。

  负责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三)市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盐业行政管理,负责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准运证的发放与管理,负责对盐产品加工、运输、销售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依法查处盐业违法案件,打击各种私盐违法活动。

  (四)市质监局

  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和食品生产加工生产经营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样检查;建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依法审核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核查生产场所、检验相关产品;对相关资料、场所符合规定要求以及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应当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监督食品生产者对召回的不合格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责令未召回或停止经营不合格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召回,并将召回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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