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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0]11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朝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0]9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将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530元调整为每月6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5元调整为6元。请认真按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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