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使用程序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市政府决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和使用程序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商品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手续时,直接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办理机构交存;车库、阁楼、地下停车位、回迁房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时,向物业业主收取。开发建设单位在向业主收取维修资金时,应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统一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
二、住宅和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如下:
(一)多层住宅(6层以下,含6层)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8元;
(二)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
(三)非住宅(车库、阁楼、地下停车位除外)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元;
(四)车库、阁楼、地下停车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
三、未按本通知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交付购房人。
四、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动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电梯、上下水主管道、下水井、单元电子门、楼梯扶手、楼道窗户、雨篷、粉刷楼期间等,由同单元业主决定;维修屋面防水层漏水等,由同楼层业主决定;维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场地、道路、户外下水管道、屋面檐板、房屋外墙皮脱落、小区大门、围栏、路灯、监控设施、物业用房等,由业主委员会决定。维修费用由受益业主按各自拥有的产权比例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