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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朝阳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未通过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的担保机构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

  (二)程序

  1.融资性担保机构到注册地金融办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并按要求制作申报材料;

  2.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市金融办提交报告书等有关文件材料,一式两份,市金融办出具收文单;

  3.市金融办在县(市)区金融办的配合下,通过资料核对及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担保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初审意见,确认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格、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等内容,将初审意见和担保机构材料一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4.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市金融办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的核准批复文件;

  5.融资性担保机构持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到工商、事业单位及社团法人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各级登记管理部门经过审查,为担保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省、市政府金融办应分别自收到担保机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核并做出是否批复的意见。

  三、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条件

  ⑴跨省区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3亿元;在省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1亿元;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⑵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5000万元以下的只允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5000万元(含)以上的允许兼营其他担保业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其中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1亿元以上、近2年持续盈利的允许开展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⑶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非货币出资的,要按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补足货币出资。⑷2009年末净资产值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⑸资信评级在BB以上。⑹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营业场所。⑺拥有一定数量的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技能与经验的人员。⑻依法开展业务,未从事吸收存款、直接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等违规业务活动。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交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申请核准应提交的材料

  ⑴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⑵融资性担保机构承诺书;⑶机构章程;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⑸资信评级报告;⑹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到一年的担保机构可不提交);⑺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⑻证明其近三年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合同材料;⑼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还须提交举办单位出具的担保机构可实际运作担保资金的数额及来源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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