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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朝政办发〔2010〕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鉴于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已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为650元,因此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要相应调整。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0年以上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调整为每月520元;缴费满1年以上不足10年的,失业后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即调整为每月455元。

  二、2010年7月1日以前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原规定标准执行;2010年7月1日以后失业的人员,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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