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引导作用。省级财政已设立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建设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农村能源专项经费等专项资金,可用于资源综合利用宣传培训、调查研究、表彰奖励、支持重点工程和重大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2.拓展融资渠道
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重大示范项目的融资渠道。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鼓励金融投资,增大政策性银行筹资量;开发多领域金融手段,引导商业银行、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增加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贷款;通过召开项目推荐会,邀请财团、投资商、运营商和中介机构广泛参与项目建设;鼓励社会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建设-经营-转让等形式参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开发。
3.积极引进境外资金
鼓励合理利用国际碳减排机制,吸引国外资金投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和技术研发领域。积极申请世行、亚行、全球环境资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的贷款或捐赠,为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发展搭建多元化投融资平台。
(五)建立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支撑体系
1.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
制定《云南省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信息。培育和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市场,开展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推广应用。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对在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已经形成的先进、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大力推广,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尽快得到普及和应用。要依靠不断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的科技含量,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的效益和水平。
2.鼓励技术创新
各级政府应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创新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并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围绕资源综合利用,建立若干个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织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重大科技项目,培养创新团队,解决共性关键技术,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制定重要标准,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
3.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
充分把握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环保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深入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战略,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通过合资和吸引外援、外资等途径,利用信息交流、境外培训、学术研讨等方式,对经济效益显著并适合我省具体情况的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注重引进和消化吸收,提高我省资源综合利用科学技术水平。
(六)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宣传培训
1.提高政府认识和决策能力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认识资源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认真贯彻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将资源综合利用作为全省发展战略和重要技术经济政策长期坚持和实施。加强领导干部培训,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设置资源综合利用有关课程,提高领导干部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决策能力。把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体现在制定和实施各种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结构调整、技术进步、投资管理等政策中,使资源综合利用落实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和环节。
2.加强人才队伍培养
开展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其组织实施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和业务能力。根据社会需要,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培养一批专业化、高素质资源综合利用人才。将资源综合利用理念贯穿于生产生活中,逐步完善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3.开展绿色消费和绿色生产宣传教育
搞好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大力推行集资源高效利用、环境友好、企业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绿色制造,引导正确的消费观念和生产模式,营造全民参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宣传活动,引导和鼓励公众投身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自觉节俭消费,积极回收再生资源,主动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建立崇尚节约、绿色消费的社会风尚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努力营造全民参与资源综合利用的良好氛围。
名词解释
1.资源综合利用: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 (液)、废气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2.共生、伴生矿产:共生矿产是指在同一矿区(或矿床)内存在两种或多种符合工业指标,并具有小型以上规模(含小型)的矿产。伴生矿产是指在矿床(或矿体)中与主矿、共生矿一起产出,在技术和经济上不具单独开采价值,但在开采和加工主要矿产时能同时合理地开采、提取和利用的矿石、矿物或元素。
3.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是指采选利用的共伴生矿产量(矿物量)与开采使用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储量(矿物量)的百分比。
4.工业废水排放量:指报告期内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废水排放量内)。
5.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6.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报告期内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的往年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如用做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