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西安等五市一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0〕9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行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是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宝鸡、咸阳、铜川、榆林、商洛5市通过试点实践,药品价格大幅下降,药品供应渠道逐步理顺,药品质量明显得到保障,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为了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启动西安、渭南、延安、汉中、安康5市和杨凌示范区药品“三统一”工作,实现全省覆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药品“三统一”工作
在全省实施药品“三统一”,是省委、省政府为维护人民健康,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各市一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满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坚决果断、强力推动,确保这项受益面最广的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积极做好配送企业遴选工作
各市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办法》,遴选2-3家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担本市配送任务。遴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坚持面向全国、面向不同所有制企业,好中选优。遴选结果报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同时,要确定各企业的配送区域范围,组织配送企业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做好统一配送衔接等工作。
三、落实任务,推进药品“三统一”各项工作
落实财政补偿资金。第一批试点市,省、市、县补偿资金必须在10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第二批启动的市和杨凌示范区,省级补偿资金必须在10月底前到位,市、县补偿资金必须在11月底前到位。
加强药品配送监管。第一批试点市,10月底前药品配送率必须达到80%,11月底前达到90%;第二批市和杨凌示范区,11月底前药品配送率必须达到20%。
加强药品使用监管。11月底前,各市和杨凌示范区统一配送药品使用率必须达到80%以上。第一批试点市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按合同两个月结算一次药品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