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查询: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涉及的项目承担者有权通过相应的程序,查询有关信息。业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的特点,制定信息查询的内容、申请查询的程序及回复查询要求的时限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必须建立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的内容、要求和报告期。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报告类型如下:
(一)进度报告: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有责任定期按要求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综合计划部门报告计划项目执行情况;
(二)统计调查报告: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需如实填报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三)调整报告: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要求调整合同目标、变更项目主持人或延期验收等,需及时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报告;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应对其调整报告或申请明确签署意见;
(四)重要事件报告:如果计划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项目承担者及被授权或委托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有责任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和综合计划部门及时报告;
(五)财务报告:项目承担者有责任定期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综合计划部门报告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财务决算;
(六)验收报告:项目承担者有责任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综合计划部门或受委托组织验收活动的机构提交所要求的各类报告。
第二十三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成果实行登记制度。项目承担者完成科技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有责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
(二)选择咨询专家的回避。以下人员不得选择为咨询专家: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
(三)选择中介机构的回避。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等任务时,若中介机构与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有关责任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关系,应实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