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各类省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组织起草。起草部门应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
第十三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负责对各类省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草案进行审查,起草审查报告,并按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草案的审查结果和对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二)征求意见的范围及有关方面对草案的不同意见;
(三)对不同意见的处理建议和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 各类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厅长签发,在科技厅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 各类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应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针对计划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各类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具体规定:
(一)计划的目标、宗旨、性质、范围、周期等;
(二)计划的组织管理。主要涉及管理模式、组织结构、责任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计划实施的基本程序和相应的管理要求;
(四)计划经费管理的有关事项,主要包括经费渠道、预算编制和经费下达的程序以及经费使用、监督和检查;
(五)计划的有效期。
第四章 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
第十七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主管四川省科技计划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二)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行使部分计划管理权并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管理的机构;
(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第十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在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是:
(一) 确定计划项目并优选项目承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