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省科技计划体系中以省财政投入为主的科技支撑计划、应用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青年基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
(二)根据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新设立的科技计划。
第二章 四川省科技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四川省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对科技的现实需求,适时向省政府提出需由省财政新增经费支持而设立的省科技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应当在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科技界、经济界权威专家对四川省科技计划建议讨论和咨询后,起草设立四川省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
四川省科技计划的建议报告草案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拟设立的四川省科技计划目标、任务和重点必须与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相协调,并符合四川省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的要求;
(二)应对四川省科技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管理和运行等明确地予以界定,并说明该计划同现有的其他四川省科技计划的关系;
(三)应提供该计划的资金预算,包括所需要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并说明该计划的实施期限(周期);
(四)应提供该计划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趋势分析和有关背景资料。
第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应将建议报告草案提交由科技、经济和管理专家参加的、独立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层咨询委员会咨询,经高层咨询委员会对建议报告草案咨询审议并通过后,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按程序报送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在计划周期内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其宗旨、目标任务的重大调整及撤销或更名,应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审议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利用现有省财政经费而新设立的省科技计划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党组会讨论通过后即可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第四条(一)所列的现有各类省科技计划的调整和变化不适用于本章规定。
第三章 各类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
第十一条 各类省科技计划启动实施前,应当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可根据管理的需要,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各类省科技计划的管理办法在计划实施期内可以通过制定有关补充规定的方式予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