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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知识构成应具有相对合理性。

  第四十六条 以下人员不应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四十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咨询的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与要求。专家同意后,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四十八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五十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
  (二)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明并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个人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更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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