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或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九条 验收小组应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审定后批复。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六)经费使用有重大问题的。
第四十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一条 除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四十三条 项目管理应当引入专家咨询机制,充分发挥专家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
第四十四条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在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招标投标、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咨询专家条件、构成。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