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计划任务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究开发总结基础上,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
(二)项目立项文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项目总结报告;
(五)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六)项目所获成果、专利情况(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发表论文及专著情况;
(七)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八)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九)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一)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二)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十三)其它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组织项目验收时,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由5-11人组成(其中至少1-2名财务专家)。有关专家成员名单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批准。验收小组的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三十七条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国家《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