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计划任务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在每年11月30日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上报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并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备案;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者,应限期整改,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合同等处理。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科技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四川省各类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组织进行,也可以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市(州)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负责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