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 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及主要研究人员状况;
(十二) 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对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
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进行可行性评审的项目,要有专家打分和专家评审意见建议,并交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负责审核。所有项目要经厅务会或厅办公会研究审议,对申请项目要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对评审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列入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将以联合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列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列入四川省科技计划的项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计划任务合同书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部门拟定,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部门审核后统一制定,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计划任务合同书。经签约各方认定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十九条 计划任务合同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详细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