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验收工作须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在完成技术、研究开发总结基础上,项目负责人通过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填报《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项目业务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拟验收的科技项目,由业务处负责人在《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后,组织验收;
(四)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的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五)项目负责人在验收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将《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送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业务处,并上传四川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备案。验收工作相关负责人签注验收审批意见后,盖《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研项目验收专用章》。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
(一)项目计划任务合同书;
(二)项目验收申请表;
(三)项目验收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项目验收信息表;
(六)根据不同计划和项目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如专利一览表(含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建设中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等。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并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验收小组应明确提出“通过验收”或 “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合同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计划任务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五)超过计划任务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