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各县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的通知
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人民政府:
为提高我市三县应急避险能力,根据《西宁市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方案》(宁政办[2007]243号)要求,现就加强三县范围内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的重要意义
应急避险场所,是在出现重大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事件应急状态下,供居民紧急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2004年国务院印发的《
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中明确要求:“要结合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需的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配备必需的避险救生设施”。2006年市政府印发的《西宁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政〔2006〕59号)中也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镇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完善应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为增强应急避险能力,200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西宁市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方案》(宁政办[2007]243号),几年来,各区政府、市地震部门在西宁市区范围内建设了一批应急避险场所,为突发灾害事件后的灾民应急避险的临时安置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从目前全市应急避险场所的分布来看,三县的应急避险场所建设较为薄弱。建设应急避险场所是应对突发性重大灾害事件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完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应急避险场所建设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一项利民、便民、服务于社会的公益工程,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不断提高各县应急避险能力。
二、坚持平灾结合原则,加快三县应急避险场所的建设
各县要根据《西宁市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方案》要求,在市地震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抓紧规划、筛选一批应急避险场所,设立应急避险场所各类标示牌,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完善场地供水、供电、医疗、厕所等应急设施。要坚持“平灾结合”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花园、体育场(馆)等设施建设应急避险场所。每个应急避险场所最少应设置两条以上符合消防要求的疏散通道,使居民可以迅速到达避险场所。同时要充分考虑应急避险场所用地及周边情况,使政府易于组织抢险救灾和安置居民,并提供基本生活设施。
各县要在应急避险场所有效覆盖的街道、社区开展应急避险宣传,印制应急避险手册,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及地震应急避险场所的方位、距离,方便群众在紧急情况发生时安全、快速、有序地转移至应急避险场所。各县要把应急避险场所建设列入工作日程,制定时间表并将应急避险场所的规划建设方案于11月底前报西宁市地震局备案。应急避险场所建设技术指导由市地震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