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晋升职称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0〕10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教育局,各地、州、市人事局、教育局:
为落实《
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精神,坚持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对计算机应用能力严格要求,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掌握计算机知识,提高计算机应用能力,现结合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际,就自治区中小学教师晋升职称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开设的计算机技术培训,是提高中小学计算机应用能力的有效手段,在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标准与国家接轨前,继续由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中小学教师参加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计算机技术培训,并参加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组织的计算机技术水平考核取得合格成绩者,视同参加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作为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评聘依据之一。